首先甲为什么构成盗窃,甲偷的是信用卡,对于盗窃信用卡的,国家有规定,金额按取出的金额算,也就是如果一分没取也没用,就不算犯罪,正因为甲让乙取了3万,所以构成了盗窃罪,如果他自己取也是盗窃。
然后解释为什么为什么甲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根据上面你应该基本明白了,甲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它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竟合,择一重处理,所以是盗窃。
最后甲的教唆行为不能与盗窃行为分开算两个行为,因为教唆行为是为达到盗窃所得的手段行为,是其产生的结果,是其牵连行为,主观上亦与盗窃行为相同,所以应包含在整个的盗窃行为之中
我认为甲乙二人不会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故意的内容不同。甲是盗窃的故意,乙是信用卡诈骗的故意。
乙没有诈骗的故意,只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法律直接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所以不是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