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原是指春分后十五天,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也叫做民族扫墓节。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2008年,清明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2009年,又改为三天。 2014年清明节假期为4月5日至4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