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买房合同签了,首付20%,新政出来要30%,5月分的时候银行叫再交10%的首付,合理吗?

2024-12-19 08:58:5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增加首付款,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的,不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退还收费款并支付利息。

回答2:

如果你已经于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首付银行不会再行追加;

像你这种情况,我感觉是你只是办理了按揭,但是按揭并没有被批复下来。所以银行审批时不能通过,要你补交首付。

阴阳的要求是合理的。

至于你说的误工,也只有尽量协调了。比如你通过汇款向开发商补交房款或者交给其他人代为办理。但按揭还是必须得个人亲戚到场才行的。

回答3:

为您解答:

现在你能做的无非就是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

如果履行合同.补满剩下的10%首期.继续下去

如果违约.按合同定的违约金支付给开发商.不过如果开发商可以商量的话.

尽量把违约金降低到最少.还有就是开发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要吗?你就

看看你们当时协商的贷款审批日是什么时候.找骨头去起诉开发商.

看到你的补充:你可以从贷款的审批日去追究相对的责任.找个律师吧.

回答4:

你就去炒吧,你有钱怕个吊,多买几套!!!

回答5:

没办法,认了吧。找到那里去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