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赣州市人大主任骆炳峰被判七年八个月刑。
一审宣判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抚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炳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赣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变更
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6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度减刑
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骆炳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炳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人物履历
1978.10——1980.09,江西省政法学校公安班刑事侦察专业学习;
2004.04——2006.12,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6.12——2011.01,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兼任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副政委、二团第一政委(其间:2007.05—2007.06赴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参加“高级公共管理人才”培训班学习);
2011.01——2011.02,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1.02——2013.08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08——2014年7月,江西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骆炳峰的代表资格终止。鉴于骆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按照法律规定,其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2014年7月——被双开。
2017年10月——服刑。罪犯骆炳峰,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抚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炳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赣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骆炳峰即是此前已经落马的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8月,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骆炳峰的代表资格终止。
鉴于骆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按照法律规定,其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2014年7月3日,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官网通报对骆炳峰进行“双开”。上述通报称,经查,骆炳峰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骆炳峰
9年。《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2014年6月26日,本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炳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人骆炳峰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骆炳峰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判了六年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