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劫而杀人,但实际杀人未遂”,应该怎么定罪?

2024-12-16 0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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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抢劫过程中,为了抢劫而伤害被害人或杀害被害人的,构成抢劫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回答2:

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未遂
理由如下: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基本犯结果加重情形,行为人实行了杀人行为(加重行为)但被害人实际上没死,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致被害人死亡既加重结果未实现,是犯罪未遂。行为人拿走了财物基本犯罪成立既遂。因此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可以按抢劫致人死亡从轻减轻处罚

回答3:

我觉得是非结果加重犯的抢劫罪。因为首先,在抢劫中的杀人行为肯定是被包含在抢劫罪中评价的,杀死还是没杀死都不可能单独再拿出来评价。其次,加重犯里面只有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出现法定结果即是既遂,没出现法定结果就只以基本犯罪认定。所以定只抢劫罪(非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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