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继承法明确规定:在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因此,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字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查,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大家在立代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需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盖章或者摁手印),如果仅有遗嘱人签字盖章而无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则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写;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