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到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申请办理。
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
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企业取得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特殊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特殊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
申请的受理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6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由执行标准和普通化妆品一样申请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特殊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企业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特殊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