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郡县制有什么区别?它们各有哪些优点和缺点?(请详细回答)

如题
2025-01-27 0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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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传承制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于夏朝,盛行于西周时期,它是国君将田邑赐给宗室臣属作为俸禄的制度。受封的对象有三种类型:一是周王的同姓亲属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圣王的后裔即先代贵族的后裔。不论受封的是谁,一旦被封,都世代相传,即实行世袭制。 郡县制则与此相反,郡县的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袭,即实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职责范围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在封地内不但享有行政统治权,而且拥有对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权,但受封的诸侯必须对周天子尽一定的义务。例如,必须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贡献各种物产,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卫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时对周王的婚丧嫁娶、巡狩等也要尽义务。 郡县制则不同,郡守和县令在辖区内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对土地和人口逐渐失去统治权。郡守和县令只负责管理人民,收取赋税,征发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于授封者的周围,其中心地带为授封者,即国君或诸侯直接统治的中心。例如,国君直接统治的地区限于“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则分封给各诸侯,目的是保卫王畿的安全,保卫四疆之土。诸侯的直接统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称为“都”城,其附近或边远地区则分封给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样的原则继续分给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处于各级封地的中心地带,四周之地均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众星拱月”的统治网络,体现了“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的居中传统观念。 郡县制的情况多有不同。初建时,郡多在边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如秦南平百越后,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击匈奴,收复朔方后,设置了九原郡。县则地近统治中心的、较富庶的近畿地区。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郡和县的地区分布渐趋一致,最终发展成为郡统县的隶属关系。 第四,历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体现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国具有保卫王畿、保护国君绝对安全的义务,这和西周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异较大的情形相适应,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各诸侯国在封地上拥有绝对的统治权而变成了大大小小的独立王国。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王国演变成完全独立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国君的安全,酿成了列国争霸,互相兼并,国君权力衰微,大权旁落,最后导致完全分裂的政治局面。春秋争霸局面的形成,可以说是分封制的必然产物。 郡县制的出现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据而带来的隐患,使皇帝能够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组成部分。王夫之说:“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见,郡县制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调控产生了深远影响。

回答2:

其一,分封制是与宗法制相联系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制是在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地域划分的。其二,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动,官位概不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其三,诸侯国拥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郡县则是地方行政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央对地方的制约关系及其地方权力的大小。 (2)通过郡县制,中央的命令可以一级一级地下达,一直到达乡里;同时郡、县的主要官吏,职责各有分工,相互牵制,难以形成个人专权的局面,这样更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官吏的控制。而且,皇帝还可以通过各级负有监察之职的官员和每年年终对官吏的考核,加强对各级官吏的控制。

回答3:

中国古代帝王分封诸侯的制度。周灭商和东征以后,曾分封同姓和功臣为诸侯,以为藩屏。诸侯的君位世袭,在其国内拥有统治权,但对天子有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战国时,各国仍多分封侯君,但侯君已多不掌握封地的政权和军权,而且封地褊小,多不世袭。秦始皇统一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汉初又兼采之。七国之乱平定之后,封国的官吏全由中央任免,诸侯只征收租税,封国名存实亡。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制,其性质不全相同。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汉语对古代中国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称为“诸侯”(“诸侯国”、“封国”或“王国”),统治诸侯(王国)的君主被称为“诸侯王”、“君王”或“国君”,也使用“国王”的称谓; 受封的诸侯必须为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勤王、缴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 汉语对中世纪的欧洲,被教廷所封之地称为“王国”,君主被称为“国王”。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 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分封制和郡县制不同在于分封制形成了国中之国,极度的分化了中央政权的权利。郡县制则高度集中了中央的权利,使政令在全国通行。

回答4:

分封制 分封制度作为西周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内容又是如何呢?据史料记载,周初封建的诸侯,主要是同姓(姬姓)子弟;《荀子·儒效篇》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也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其次封建的诸侯有功臣,有古帝王之后。那么,西周的统治者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分封制度呢?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部落殖民”,这据《左传·定公四年》所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族,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使帅其宗室,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一些历史研究者就是从这段文章入手,认为周初的分封,即胜利的征服者周氏族贵族,带着被征服的殷民六族或七族,跑到原来殷人氏族部落或他族部落集居的地区去统治“商奄之民”或他族的人民。 第二种意见是对所征服的器具、土地和人民的 “分赃”。一些历史研究者从西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出发,认为在那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器物与土地是作为财富的象征,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而人民在奴隶制盛行的那个时代,更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资产,从而导致将奴隶社会早期或者更晚一些时候的战争的目的武断地“嫁接”到实行分封制的目的上来。 无论从哪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都是不切实际的。我比较赞成以杨善群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历史学者所持的观点:即第一,建立藩屏,卫护王室;第二,稳定政局,镇抚名族;第三,抵御外侮,巩固边防。 据史料记载,周武王病死后,子成王诵继立。成王年幼,武王弟周公旦辅政,而带兵驻守在殷都周围的管叔、蔡叔等贵族怀疑周公有夺取王位的意图,对周公极为不满,致使纣子武庚有机可乘,拉拢二叔,又联合东方的徐奄等部起兵反周,经过三年苦战,才被平定。战后,周公意识到分封势在必行,在“吊二叔之不咸”之余,“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由此我们看出,分封制目的一之所在。 分封制大封同姓子弟、功臣及古帝王之后,让他们在自己的诸侯国内享有一定的特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方面的建设,这就避免了类似于管叔及蔡叔的事情的发生,暂时地满足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欲望及要求,缓和了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起到了“稳定政局”的作用。在分封过程中,周公要求那些受封诸侯在治理诸侯国过程中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要实行文王“德明慎罚”的方针,广求“殷先哲王”的“保民”办法。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缓和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矛盾,降低了殷民及其他族人的反抗情绪,起到了“镇抚各族”的作用。 从《西周形势图》,我们可以得知:在西周王朝的四周分布着肃慎、山戎、鬼方、羌、濮越等少数民族。一些少数民族经常性地侵扰西周的边界,掠夺财富,而西周在这些边界建立诸侯国,派王室贵族等直接管理,一方面直接加强了周王室的统治力量,对一些少数民族以及一些外族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该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边疆地区与王畿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交流,加速先进文化及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从而为抵御外侮,巩固边防提供坚强的物质后盾,起到其应该起的作用。像太王长子太伯和次子仲雍渡江南下,在太湖沿岸建立吴国。他们与当地人民结合,不但对开发吴越作出了贡献,而且还加强了对巴、濮、越、邓等部的控制。 由于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上,随着人类的不断繁衍,大宗与小宗之间,周王室与诸侯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特别是那些在比较边远的地区的诸侯国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周王室的关系更加越来越疏远。长此以往,本来就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散性,独立性的诸侯国离心倾向越来越大,越来越不满足于做一个小小的诸侯国君。一些势力较强的诸侯国更不满足于自己的现状,互相侵占土地,掠夺财富,甚至是吞并小国,战乱由此而开始,500多年争霸战争由此而产生,从此人民将陷入战争的水深火热之中,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 分封制作为中国奴隶制政治制度的特征,在一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行使着与“郡县制”同样的作用;它有着有利的一面,也有着不利的一面,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汲取其有益的部分,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郡县制 秦朝在地方上彻底废除“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实行郡县制度。初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郡的主要长官是郡守,掌政事和军事;另有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还有监御史,为中央派遣之监察官吏。郡下设若干县,主要长官,万户以上的大县设“令”,不满万户的小县设“长”,令(长)掌政事和军事:另有丞,掌文书、刑法;尉,掌军事。 县以下有若干乡,乡以下有若干事,亭以下有若干里,里就是村落。《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 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激激循禁贼盗。”里的头人为里正。乡、亭、里官吏要由当地富庶人家充当。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封建国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 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政治制度,这套制度是地主阶级用来统治、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的。但它也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在当时,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中,这一制度对巩固我们祖国的统一,对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基本上沿用了这一制度。

回答5:

这个问题很好,分封制的产生是在奴隶社会,郡县制是在封建社会,他们都是为了巩固中央统治而产生的。但是分封制最终会导致分裂割据,所以后来出现了春秋战国,这是分封的消极影响。秦始皇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实行郡县制,地方权利小,这样不利于形成割据,有利于维护中央统治。二者相比郡县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