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小宇系陈丽和前夫所生,2006年陈丽与李龙结婚后,小宇与李龙形成继父子关系。2011年陈丽与李龙离婚,并约定小宇由李龙抚养,陈丽不负担抚养费。但二人离婚后不久,李龙将小宇赶出家门,不再支付抚养费,小宇就一直与生母陈丽生活至今。2012年小宇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请求李龙支付抚养费。对于本案中李龙离婚后对继女是否有抚养义务,有以下不同意见:观点介绍: 观点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既然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要求抚养费,继子女也可以。 观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此,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可以拒绝抚养有生父母的继子女。因此,本案中李龙不用承担继女的抚养费。个人观点: 该案中,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没有抚养义务。理由如下: 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确实规定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些规定可以得出,继子女可以在继父(或是继母)与自己的亲身母亲(或是父亲)离婚后要求继父(或是继母)继续抚养。 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对《婚姻法》不合理的理解,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不同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亲生子女由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无论亲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并不能免除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抚养义务。然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某女与某男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所以,《婚姻法》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继父母与亲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这种因婚姻而产生的抚养、教育关系应当不再存续,在有亲生父母的情况下要求一个与继子女没有血缘第三人人来承当抚养义务显失公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一司法解释是对该类案件的具体规定,是对《婚姻法》中二十七条的具体解释,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李龙不应承担对继女的抚养义务。(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