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关于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中止企业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2 16:41: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台人社发[2012]149号)文件精神,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中止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如目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单位参保的,请各单位务必在2012年12月前中止其参保关系并告知相关职工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今后请各单位每月及时办理相关人员中止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未按时办理的我局将每月对各单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统一办理中断减员。
注意事项:
1、身份证上出生年月与个人档案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或者女职工要求按管理岗位55周岁办理退休的,请及时带档案和相关证件到社会保障科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2、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由本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为保证职工权益,请各单位及时告知相关参保人员并每月办理此项业务。
临海市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告知单
(单位留存)
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延缴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允许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十五年后(缴费的险种按政策规定一并缴纳),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允许继续参保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