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条约;
2、国际习惯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学说。
扩展资料:
《国际法》的效力的作用:
1、它规范国家行为,并在国家之间因经济、政治等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纠纷解决。
2、明确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肯定国家依国际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善意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在一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国际法也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
3、在国家间建立平等关系,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相互尊重,不容许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和发展国家间的正常关系提供强大武器。
4、建立起相对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并针对国际法破坏者的不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国际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法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1.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2.是各个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虽然具有强制力,但世界上不存在一个高于国家的世界政府,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机关。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三个层次:1.国家间的协议;2.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3.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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