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新《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没有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所以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属于死亡赔偿金的属性的判断问题!具体说就是指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
现在不同地方的法官采取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地方认为:1.依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准。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害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赔偿计算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一些地方认为:1.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于刑事部分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完全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包括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在内的民事规范。我国刑事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能简单照搬适用。单纯的民事侵权,被告人只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还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在确定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程度已经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再强化被告的赔偿责任,就有重复评价之嫌。3.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即你可以刑事与民事一起起诉;但是,如果你想将刑事与民事赔偿分开起诉,那你就要等刑事判决之后才可以上诉,因为刑事案件在民事赔偿案件中要作为证据支持判决。
以上是司法的途径,但是,现实中很难实现。就算你打官司赢了,到最后执行赔偿时,也会有很多因素影响你得不到赔偿。在此祝你好运!
新《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此规定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就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精神抚慰金诉求的保护,当事人通常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援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新《刑诉法》的规定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为判决、裁定的考量,没有规定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何区分处理的问题,同时也限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的范围。
“物质损失”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位次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相继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经不再适用。
无论是法律实务还是理论中已经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而《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物质损失”的说法与“财产损失”区别是什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相互矛盾。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是完全支持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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