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屋、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1)、(2)、(3)禁止行为,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规定(4)、(5)、(6)、(7)、(8)禁止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对上述禁止行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了进一步具体应用的解释:
(1)在底层天井围墙破墙开门属损坏住宅共用部位的行为;
(2)上述第(8)项所禁止的行为,是指环保法规定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发出的噪声。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晚间(22点至清晨7点)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房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