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买房,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以想象得到,两人恋爱是奔着结婚去的。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如果双方无法结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即要求女方返还房屋。
如果是女方以自己的名义去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由男方支付购房款,该购房款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彩礼。分手后,男方能证明购房款是自己支付的,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二、双方共同买房,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买房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由于是两人共同出资,是双方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实际是解除了共同购房协议。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可以请求一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两人名下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因为两人不存在家庭关系不能视为共同共有,所以只能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分手时分割房屋只能按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如果双方已经约定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均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