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不能办理居住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下面是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63 号)列出的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申请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本人相片
居住证地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
学生证
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如您需要申请居住证,可登陆当地政府或公安局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咨询
参考链接: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63 号)
不可以,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居住证办理,明确要求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租赁合同等资料才可以办理,若身份证丢失是不能使用结婚证办理居住证的,建议及时补办身份证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不可以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不可以。
以桂林市为例,办理居住证需要准备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三)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其中,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除提交第(一)至第(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申请人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亲属或朋友住所证明(需提供亲属或朋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亲属或朋友关系证明或声明);5、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除提交第(一)至第(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原件或购买当地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2、住所证明材料。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除提交第(一)至第(三)项材料外,需同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及学校住宿证明原件。
现场申报居住登记时已提交第(四)项材料的,居住满6个月后在申报地申领居住证时免再提交。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