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
3、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4、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5、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6、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7、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8、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9、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0、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1、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3、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14、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15、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
1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7、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1、律师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师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据,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律师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