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嗯,我在网上下载了一个取英文名软件,真的不错
取英文名软件V7.0
取英文名软件根据中文姓名、性别、名字要求长度、是否与名字关联等设置,智能生成英文名供用户选择。本软件和大人都能用来取英文名,对于的英文名,建议发音简单些,不超过2个音节,也就是名字要求长度设置得短一些,3-7左右,大人则无限制。现在大多数幼儿园都要求取好英文名,到了小学,那是必须取了 ,不如早早取好。学生、白领拥有英文名,更加胜人一筹,外企面试没有英文名,输在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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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心理学家都认为,每一个人的笔迹是独特的。从生理学角度上讲,它涉及到人手动作的协调,还涉及到神经和中枢神经的活动。由于人与人的手和脑无法一样,因而人与人的字迹也不可能相同。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人的字迹是人的性格、喜尚、修养等方面的综合反映,由于人与人性格、学养和经历的差别,其字迹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在鉴定法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签名有着权威性的作用。在高科技复制技术日渐先进、作伪手段无孔不入的今天,签名更具有特别的意义。有关法律专家正在呼吁人们以签名取代个人印章,因为手书签名比印章更能揭示一个人的个性与气质,成为有异于他人的显著标记,更难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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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名的法律作用,我国许多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兹录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七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十九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公证处的业务有14条,其中有“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属实”。 (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文一律加盖公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关于类似的条文规定,我们还可以在有关法律中找出很多很多。我们不难发现,除必须用公章的地方外,凡是需要盖私章的地方,签名也可,而要求签名的地方则不一定可用私章替代,足见我国法律对签名作用的注重。
个人不喜欢那样的方式,因为得到的名字往往是很大众化的,如果你需要个英文名字,可以按照自己的名字发音来取,只要不是英文中的敏感词汇或者是有不好的意义就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