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是属于共同财产。
1、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人认为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也有人认为谁出资归谁所有,所以房屋应归出资方所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对此争议非常大。如果房产归出资人个人所有,那么对登记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违反《物权法》规定的登记人为权利人的规定。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从性质上说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了,该赠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除非出资方明确表示出资购买的房屋归登记方所有,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