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一起喝酒致死,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日前,镇原县法院以“过失照顾不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陪朋友喝酒并导致其死亡案件进行调解,责令4名陪客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5万元。
据了解,今年2月21日,镇原县中原乡田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庙耍完社火后,驾车与李某甲去村民李某处协商耍社火事宜。在李某家中谈完事后,李某某遂与李某等人猜拳饮酒,后李某某不胜酒力躺在沙发上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被李某丙叫醒,因醉酒不能言语,李某甲、李某乙将其送回家中,告知其妻赵某某。
回家不多时,赵某某发现李某某呼吸微弱,叫来家人于凌晨5时左右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料理后事中,赵某某因与李某等4人就李某某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镇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4万元。
镇原法院受理此案后,于6月12日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调查,事发当晚李某某与李某等4人共饮酒1810ml,酒精鉴定分析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8mg/100ml。法庭认为死者李某某饮酒过量,本身具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因过失照顾不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李某等4被告共同向原告赵某某补偿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网—五人一起喝酒一人死亡 四陪客被判赔9.5万元
这个要看喝酒过程中是否有劝酒,只要没有强行劝酒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会赔偿一部分。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故意灌酒型。
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型饮酒。
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
不予救助型。
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无过错型
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喝酒后致朋友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个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