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安置房,都应该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都是可以设立遗嘱的。公证遗嘱是各种遗嘱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方式,最能保证相关财产按照所有权人(您父亲的名字)的意志进行转移和分配。我愿意提醒的是,在您的悉心照顾下,您父母会健康长寿的,几年之后,当这笔财产由“拆迁协议”变成“安置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您们应该重新办理公证遗嘱,因为对“拆迁协议”的公证遗嘱和对“安置房”的公证遗嘱可能是不同的公证事项。
同时,您父母能够在这种时候、采取这种方式,维护您的利益,我能感到:比起其他兄弟姐妹,您更孝敬老人,对此我向您表示深深致敬;我也希望,既然您父母如此的爱护您,您以后应该比其他人更加孝敬老人,让他们安享晚年。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公证机构的要求和决定为准。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附后,供您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