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扩展资料: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若双侧大于3根肋骨骨折,且遗留胸廓畸形,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8.2八级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之规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若为单侧骨折,或双侧骨折未遗留胸廓畸形,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10.2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