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12月29日下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一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法规在立法阶段创设了“双组长制”,前后历经三次审议,最终凸显了两大特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着力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新版《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了严格管理道路停车、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强化非机动车的源头管理等内容;规定了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和使用、慢行交通网络建设、交通组织方案调整、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规定了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的相关内容,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起施行。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计5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又开始新一轮的胡闹,如果这样,还扣分有什么用?各种政策研究者是不是都是脑子缺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