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行医者要给予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