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预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2024-12-18 15: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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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 (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 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 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 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 得税。

  3.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 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 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 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4.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 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 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 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 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 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人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人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 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 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