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这是139号令对补考规定的时间间隔,10日是指10个工作日,也就是两周的时间。当然具体操作还得以当地的考试中心安排为准。
十天以后就可以补考了。
一到两个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