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法院查封并不产生优先权,因此对于被查封财产仍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向查封法院提出申请,由查封法院主持分配。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九十条。
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再查封、但可以轮候查封,在其他法院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可以再执行。
如果查封涉及到诉讼,到诉讼终结时,查封会解除。到时,如果你的债务有担保,可以要求优先权。
对不起,你来晚了。等人家处理完了再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