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效力?

2024-12-22 21: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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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二元”指的是有权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一级”指的是最高司法机关。故以上“二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差距明显,“两高”所作出的刑法司法解释难以兼顾各地实际情况,有些情况下只能作出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如数额犯),然后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这些意见对案件的处理发挥着司法解释的作用。比如,相同的犯罪数额,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在经济发达地区所表现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不同,即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应有所区别,这一区别就反映在各地的“意见”中。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意见”又分两种:一是根据“两高”的明确授权所制定的“实施意见”,因该意见的效力源于“两高”的刑法司法解释,故当然具有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二是根据刑法和“两高”刑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笔者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在辖区范围内具有“准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

回答2:

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指法院),

2,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还包括,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

3,广意上,还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司法部)。

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实施的法律在不违反和抵触的情况下,所做的出具体解释。

三,司法解释的种类;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四,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与刑法具有同等法律力

引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程序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效力规定)

第九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种类规定)

回答3:

司法解释的效力要低于刑法,不过,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和补充,只要不与刑法相冲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予以参照适用。

回答4:

这就是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条律,确定法律效力,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