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最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4-01-13 17:04:58 来源:枫网综合
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生育证》时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一)第一个子女被鉴定为病残儿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因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经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自愿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同时全额退还。
第六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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