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刑事责任是根据精神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发病与否来确定的:在发病期且完全丧失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必要时需要接受强制治疗;如在发病期但只是部分丧失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不在发病期或病情并不足以影响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则不会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针对第二个问题,现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法理及生活常识来判断,B的父母不应当承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理由在于,医院作出的康复诊断足以让一般人相信该病人已经痊愈,从而成为了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而导致了监护基础的消失,更勿论“康复后”的监护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十八条提到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B有计划周详,理智地进行了谋划,应属于清醒状态犯罪,不能以限制行为能力免责
因此在B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家人应予以A家庭赔偿 同时对B进行强制治疗
可能举证比较困难吧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