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续签,存在争议,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已经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时候,员工有权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并非被要求强制缔约,而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更符合立法本意:《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有一个前提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