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这个词的有两重含义:一、轻的那种指“犯法”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二、重的那种指“犯法”的行为本身就应被法律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所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评价。
首先高利贷指的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借贷的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换句话说,放贷人去法院起诉时本金及4倍以下利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支持,而4倍以上部分会被引用上述规定驳回。
其次,借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行为^-^)本身是否会被追究放贷人法律责任(刑事或行政)?区别的关键应再从下面两个方面再加以分析^-^
1、这种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判断的标准是——民间个人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一般并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民间借贷后果应不涉及国家来追究责任的问题。
2、这种借贷是否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判断的标准是——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其行为特点是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累计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的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最后,对前述非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处罚规定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两处法条供大家适用时参考^-^:
1、原则同意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高利贷行为认定标准适当下调,修改为“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其理由是: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是法定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均属于法定利率的范围。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确定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往往要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银办函[2001]182号 2001年4月4日)
2、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其利率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人民银行同期的4倍
肯定是违法的了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放高利贷,最高可以判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