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2个以上独权怎么处理

2024-12-24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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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四、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

  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

  3、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清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和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以及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除非使用该词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4、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应当用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附图。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除此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2)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也可以不分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 开拓性发明;

  (2) 由几个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等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回答2:

通常合案申请,比如方法和结构都保护,才写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吧,分开来写就是保护更充分啊,不论落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还是2,都算侵权啊,如果都写在一起,就只有同时满足所有技术方案才叫侵权,保护范围小了
我是这么理解的,不一定对

回答3:

不可以,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独权,下面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