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天啊,我大概看了一下,发现这个合同条款漏洞百出。
1、首先来说,第一条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就不太严谨,试用期为三个月?如果合同期
限没有超过两个月的话,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2、用工约定里的“如非不可抗力原因,所收特殊专业保密押金及当月工资,奖金不予发
放;”这一条到什么地方也行不通的,干一天工作就得给一天工资,就跟他索要单位不
给,就直接去劳动仲裁。
3、三、工作职责里的“3、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造成损失
,本人应负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 ”,根本就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四、保密押金的收取及退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六、工作时间也有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
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最可笑的是,都写明是年假10天了,还括号里写着(含
当月2天),如果将来与这家单位有纠纷,就以此为借口,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支付你2天的三倍加班费,因为他写明年假10天,括号里的2天可以理解为,当月有2天的年休假而不是正常休息的2天。还有,商场按照综合工时计算的话,每周也不能超过40小时,超过必须支付加班费。第三条关于公司安排的例会、聚餐等集体活动,如果是工作时间之外的,也必须按照加班支付加班费。
6、签订合同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职工需要了解当地劳动政策,公司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是按照当地劳动政策缴纳,例如,在北京企业就必须给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险,当地人还多一项生育险。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签合同上保险是必须的,如果合同未到期离职,企业可以停止未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保险费用的企业部分没有理由让员工自己承担。
如果岗位存在要保密的必要,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
我把有关培训费和保密费的相关法规摘了过来,请仔细查阅。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