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籍管理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 第一学年GPA达到2.7及以上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系)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予以承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登载成绩。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籍管理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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