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结果部分不满意,起诉法院,法院说社保请求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025-01-27 14:03:5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按法律规定,对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你有证明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你可以依法律规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2:

你好:
1、社保应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关键是你起诉中关于社保部分的请求,是否对仲裁时的请求做了变更,因为你说“社保补交。”,而又说“社保我自己已经补交,我想要求单位把该补交的钱给我个人”如果变更了请求事项。基于仲裁前置的原则,法院不能受理。
2、仲裁支持你社保补交,你对其他事项进行起诉,如果企业不起诉或虽起诉但未起诉社保部分,则仲裁裁决关于社保的部分双方都无异议,法院会认定裁决关于社保部分有效,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的。因此,“是不是仲裁关于社保的判决也作废了”答案是否定的。

回答3:

仲裁和法院一般都不处理社保的。你可以提出,他们依法驳回。
因为我国现在法律规定,追缴,补交社保不是私权,是公权,你应该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监督他缴纳、补交社保费,可以一次性补交。但是不是你的权利,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所以法院说不受理。

回答4:

去有关部门投诉,可以补交给你

回答5:

目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的社保问题只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是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法院是不会作为劳动争议受理的(即民事纠纷)。因为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等征收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义务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此时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应属于行政诉讼,争议双方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企业或者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