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新民事诉讼法是第二十三条)
【释义】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相对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此处不赘述。
这个是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性质比较恶劣的就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了,要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4条是法定管辖,如果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必须在25条的5个地方选择一个。
按合同约定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