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通过不合法渠道获得证据,在法庭上是否有效

2024-12-28 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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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扩展资料: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2、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1、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3、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回答2:

你的提问涉及到英美刑事证据法学里一个叫“毒树之果”的理论。根据该理论,“毒树”是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果”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以这些证据为线索取得的派生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毒树之果”是不能“吃”的。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的律师就成功地利用了这一原则,使他的委托人被判无罪。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根据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为线索,然后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对这类证据是认可的,特别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这就是所谓的“吃果毁树”。

以上主要讲的是刑事诉讼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偷拍、偷录”是指没有征得被拍录者的同意,对此,最高法院曾经明文规定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后的法律规定有所变化。因为有些“偷拍、偷录”行为并不侵犯被拍、录者的合法权益。比方说录音者自身参与的谈话,公开进行的侵权行为等,虽未征得被拍、录者的同意,但法庭可以采纳。此外,有些偷拍、录的证据,虽然侵权,但法庭也可能采纳,例如偷拍的偷情场面等。因为如果被拍者“虽然以取证非法为由进行抗辩,但却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比方说对方足以证明其不在现场等等。当然,大陆法律对证据的合法性是有要求的,但法官既然已经对非法证据的内容进行了审查,那这些内容就起到了改变法官态度的实际效果,相当于增强了其它证据的证明力。

回答3: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采用的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外之意就是,除了非法的言辞证据以外,其他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
例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无效的证据,但是根据他的供述,找到他的作案工具之类的实物证据,还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回答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不得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因此,就民事诉讼而言,这种录音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用。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这种规定,所以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谈话录音就具有合法性,可以采用。在仲裁、公证、行政处罚和行政监察等活动中,具体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也不完全相同。诚然,法律规定是可以修改的,证据合法性的内容也是可以改变的。

回答5:

证据有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取得证据当然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了。取得证据要合法。你所讲的偷拍、秘密录音等情况不一定是不合法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取证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