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权利保障不力,应当规定受害人更多的程序起动权利,从而使辩护方可直接与受害人交锋。二、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应加大各种保护力度,以便更多的证人出庭作证,从而而辩护有人证的支持.三、保障律师权利不足,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存在一定冲突,如会见权方面是否得到侦察机关批准的问题上,实践中存在矛盾和不清之处。
缺陷太多,最主要的缺陷是控辩双方的不平等,法官无法保持中立等。如何完善,不是你我能解决的,不是三两句能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