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会计利润=1200+8+30-560-25-85-250-120=198万元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4万元
2、非公益性捐赠50万元,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罚款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5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98-4+55=24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9×25%=62.25万元
会计利润
营业收入1200-营业成本560-营业税金及附加25-管理费用250万-财务费用120+投资收益8+营业外收入30-营业外支出85万=A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A-4+50+5=B
纳税调整 1国债收入免税 扣除4万 2非公益性支出50不的扣除 3行政罚款5万不得扣除
应纳所得税额:B*25%=C
上面的写错而来 公益性支出可以按利润12%扣除 本题不是公益性支出 所以不可以扣除
会计利润=1200-560-25+8+30-85-250-120=198
捐赠扣除限额=198*12%=23.76
实际捐赠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3.76=26.24
国债利息收入和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税务机关罚款不可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98+26.24-8+5=221.24
应纳所得税额=221.24*25%=55.31
(1)增值税:销项8000*17%+17=1377万元,进项850万元。应交增值税=1377-850=527万元。
(2)营业税:10*12*0.05=6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120+117)*0.15=1235.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0-1235.55=264.45万元
(4)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但不超销售收入0.005,(8000+120+117)*0.005=41.18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90*0.6-41.185=12.815万元。
(5)工会经费调增400*0.02<6,不调;福利费调增60-400*0.14=4万元,教育费15-400*0.025=5万元
(6)罚款不允许税前抵扣,营业外支出应调增6万元
(7)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50+264.45+12.815+4+5+6)*0.25=310.56625万元。
(1200-560-25-250-120+30-85+8-4+50+5)*25%=62.25万元
上学期学的,可能会出现错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