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比较容易处理。本乡本土的,原地还有户籍保留的材料、、、
最关键的是现在城乡差距比较大,如果自愿的原则,大家都会去大城市,省会城市,这样就难以处理,人数太多,没有办法安排。同时,造成城市复员人数多,竞争激烈,县城人数少,不够用。。。。。。。
、复员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⑴服现役期满的;
⑵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①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役的;
②因病致残或患病基本治愈,经驻军师以上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及经连续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③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④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证明,经军队团以上机关批准,需要退出现役的;
⑤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⑥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城镇退役士兵大体分为三种:入伍时原系待业青年;入伍时原系在职职工;入伍时原系在校学生。对三种情况的退伍义务兵分别采取不同的安置政策。
⑴“归口安置”政策。即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消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退伍义务兵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⑵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时,对于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采取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合理分配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各行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承担分配任务。
⑶“区别对待”政策。根据鲁政发〔1998〕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报市级以上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2、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新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主要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开发和使用两用人才的工作,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从思想、政策、物质上给予一定扶持。
(2)做好推荐录用工作。对在部队表现突出、有一定专长的退伍兵,积极向所在有关部门推荐,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转业士官安置
(1)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由征集地的县、市、直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异地安置的须报请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①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②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③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④经驻军医院诊断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⑤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末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市区)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
(2)士官转业安置实行集中交接办法
4、自愿复员干部
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录用。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复员干部回农村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首先因为国家让退伍军人回到家乡工作考虑到军人常年在外的思乡情节,清除他们心理上的障碍,另一方面退伍军人回家乡符合常理,没有比家乡更熟悉的地方可以去了
否则该如何呢?尊重个人意见?入伍服兵役是义务,既不是某种程度的教育,也不是技能专长的培训,当然没有什么特殊的善后手段了。所以从哪来还回哪去,是不用做任何处理的处理方法了。
属于义务兵范畴
只是在尽义务
所以没有安置
那你想上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