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拆迁应向拆迁户公示的文件

2025-01-08 12:36:3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拆迁公告
  经xx市房产管理局杭房拆许字2010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艮山路两侧绿化带调整规划JG15-R21-01地块项目建设需要,在下列范围进行房屋拆迁:章家坝东区8号(部分)、9号(部分)、10号(部分)、12号、28号、33号、37号、39号、42号、43号、52号、53号、56号、65号。(以上门牌均含支号)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以下地点与拆迁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章家坝剩余区块征迁指挥部(蓝田线厂)拆迁实施单位:杭州江干房屋拆迁服务公司

  搬迁期限:自2010年04月04日至2010年07月03日止。

  拆迁期限:自2010年04月04日至2012年04月03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到2011年04月02日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租赁房屋。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