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表演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的案例表演
2024-12-19 12: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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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肖像权:原告王龙江曾在某风景区工作。在此期间,风景区组织王龙江等员工拍摄旅游项目演示照片,王龙江配合拍摄了持枪、射箭的照片。风景区将包括王龙江的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印制成宣传画页随门票发给游客,随后风景区又在景区显要位置设巨型广告牌,将王龙江持枪的照片喷绘在广告牌上。对于风景区的上述行为,王龙江承认知道并未提出异议。2002年风景区将王的照片提供给该市的旅游局,旅游局将这些照片印制成扑克牌作为纪念品发放给游客。王龙江却诉称:风景区和旅游局未经我允许,在巨型广告牌、宣传册、扑克牌中使用了我的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销毁含有我的肖像的广告牌、宣传册和扑克牌,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5千元。
被告风景区也辩称:我公司给原告拍照是经其同意的,是其职务行为,广告牌和宣传册是在原告供职期间设立和印制的,原告从未提出异议。被告旅游局辩称:我局制作的旅游风光扑克所需各种照片由各旅游企业提供,制作后不出售,而是为宣传当地旅游资源无偿提供给游客的,我局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问:那么,该风景区到底有没有侵犯王龙江权利?侵犯了什么权利?
答:有。肖像权。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配合单位拍摄了演示照片,原告对该照片享有肖像权。风景区称已经告知原告这些照片用于对外宣传,但证据不足,故认定风景区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用于经营。但原告明知上述侵权情形的存在,一直未提出异议,这是对其肖像使用的默认。后风景区又将含有原告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提供给被告旅游局使用,此行为,被告均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肖像,书面赔礼道歉,各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1、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两种。人身损害包括伤害、死亡,或社会评价降低的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加害人应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损害情节,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2、肖像权是私权利,不存在职务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名誉权: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故意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这种行为侵犯了老王的什么权利?
答: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
问:殡仪馆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不用。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故意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这种行为侵犯了老王的什么权利?
答: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
问:殡仪馆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不用。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
运尸工不请自来,高喊着老王(化名)的名字要运尸,结果殡仪馆被老王告上法庭。前日(10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处汉口殡仪馆向老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老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前年6月的一天,老王遭此“黑色幽默”后方搞清楚,原来是有人故意给殡仪馆打电话说老王已死,请来运尸。老王后将汉口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00元,同时还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问:这种行为侵犯了老王的什么权利?
答: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核实老王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殡仪馆便来运尸,显然这一做法不妥,给健在的老王造成了精神伤害,侵犯和损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
问:殡仪馆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不用。从主观上讲,汉口殡仪馆根据电话要求,为老王提供殡仪服务是被动的,其无故意侵害老王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