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5 25号,自2005.1.1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计算附加的基数应为应纳税额和正式申报退税的免抵税额的合计数。有个例外,对于上海企业来说其免抵税额不需要计算附加。另外大连地区对于零税率服务的免抵退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也不需要缴纳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