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2008年结婚,婚后2012年8月份我们买的房,丈夫家里出了15万,我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刘某借了10万元,2013年7月份我和丈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丈夫偿还,现刘某让我还钱,我能拒绝还钱吗?如果我把钱还了,可以向丈夫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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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债务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