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研究目标
1.2.1.1 构建以区域公平为基础的资源补偿机制,推动新疆与东部地区的协调发展
新疆作为21世纪国家能源矿产资源接替区,随着大量油气资源源源不断地输送到东部地区,有力地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此极不相称的是,新疆的人均收入水平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的差距却在不断拉大,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形成了资源蕴藏丰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强烈反差。由于我国财税体制和石油工业体制的原因,新疆成为资源初级产品的提供者,而真正受益的是从事油气资源深加工的东部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对新疆经济的带动作用未达到理想状态,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在“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下,新疆作为资源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资源开发利益大量流向区外并沉淀于东部地区。
此外,新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较低,仅为1%,较低的资源补偿费造成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难以体现,资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也无法从矿产资源开发中获得应有的收益。极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诸如“西气东输”、“西煤东运”、“西油东流”等工程不仅没有缩小新疆与东部之间的差距,反而给资源地留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难题[3]。新疆的资源优势没有通过资源开发转变为产业优势,更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长此以往不仅会延缓新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不利于新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还会进一步扩大新疆与东部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我们通过调整资源产业政策,理顺资源产品价格体制,改革资源税费制度,从构建以区域平等为基础的资源补偿机制出发,实现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
1.2.1.2 探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的补偿方式与补偿途径,促进新疆经济与生态的协同发展和良性循环
新疆虽然具有能源优势地位,但在新疆矿产资源开发和向疆外输出能源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成本。例如,油气开采过程中有大量的水相伴流出,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油气资源开采中天然气的露天燃烧,污染了空气,影响到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油气输送过程中,输油管道破裂后喷射出来的石油造成土地污染。同时,当资源地生态环境受损时,没有一种机制保障当地居民的损失得到补偿。因此,从环境保护、补偿和建设的角度看,国家必须考虑对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国家也有义务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向新疆倾斜的力度,建立起以调整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环境与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为核心,以内化相关生态保护外部收益或破坏行为的外部成本为基准,以经济激励为目的,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
1.2.1.3 研究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方式,促进资源输出地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建立,实现新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价格体系扭曲,长期把资源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排斥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之外,造成商品价值构成不全,资源价值耗损,在产品成本和国民生产总值及其核算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反映,要素成本构成的不完整,补偿和恢复不了这些资源的耗用,也无法通过正常的资金来源渠道对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更谈不上对资源进行再生及替换,致使资源耗用量逐年剧增,有限的资源存量锐减,对社会再生产及其整个经济运行产生强烈冲击。新疆作为我国资源接替区,妥善解决其耗竭性资源利用中替代产业的建立和延伸问题,避免重现“油尽业衰、油尽域灭”的状况,需要建立能源矿产资源代际间管理和耗竭补偿机制,征收资源耗竭补偿费,用于寻找新的替代资源和发展资源型城市的接续产业,从而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资源型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2 研究意义
1.2.2.1 促进资源优势转化战略实施,实现新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新疆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矿产资源供给区。但长期以来,由于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和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富饶的贫困”现象非常突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中表示,将加大对新疆地质勘查工作的力度,重点支持新疆优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要将新疆建成中国能源国际大通道。拥有丰富矿产储备的新疆正迎来新一轮开发潮,如何让能源矿产资源价值对新疆的贡献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出来,需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现行的资源税费体制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资源耗竭补偿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协调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不断加大政策向西部倾斜的力度。本书以新疆作为典型代表,通过建立以资源耗竭补偿、资源生态补偿、资源产业援助补偿、区域利益协调补偿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和向地方倾斜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为新疆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供政策依据,对自然资源富集的新疆走出“自然资源的诅咒”,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具有政策指导意义。
1.2.2.2 建立资源补偿机制,促进新疆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我国资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但一些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没有给地方带来应有的收益,反而留下沉重的生态环境负担,给这些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长期以来现行税费制度下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还没有理顺,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而造成。投资者拿走的是利润,留下的是被破坏了的矿山生态环境,资源枯竭了的矿业城市和大批失业的矿工,刺激的是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及对资源“疯狂掠夺式”开发,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最终由政府来“埋单”[4]。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如何尽可能减少“漏出效应”,促进中西部地区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使西部地区真正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进而实现东西部和谐发展,是未来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为了实现这一任务,迫切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资源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以促进区域公平发展。以新疆作为个案研究矿产资源补偿及利益分配问题,对于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的新型区域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2.2.3 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属于资源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者孙毅、张如石就指出资源补偿问题应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任务之一便是对自然资源实行核算和折旧,以促进建立一种有效的补偿机制[5]。事实上,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与收益分配问题进行研究,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通过对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补偿政策改革的研究,力图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这也是对经济学理论的完善、补充和运用。目前,我国正在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生态税、矿业权价款征收及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资源政策法规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对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补偿机制构建和改革,可以为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