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罗某是一名国内知名的艺人,正处于上升期。毕某是一家家具厂的老板,由于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于是打起了罗某的主意。毕某在没有取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出厂的家具以及宣传材料上印上罗某的头像,并对外宣称罗某是其家具厂的代言人。罗某得知该情况后,将毕某的家具厂告上法院,要求家具厂按其代言费的标准进行损失赔偿,但毕某称在使用罗某头像后家具厂并未盈利,不同意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主要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监护权和人身自由等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在这则案例中,罗某的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用于广告等商业目的,厂家一般需要经过罗某同意付给相应的代言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直接影响了其应当获得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损失是可计算的,可以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