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 条规定,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家可能会担心,一旦工伤认定结论下了之后,即使劳动者还在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治疗费用会不会马上就被停掉呢?不是这样的,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31 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