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尚未判决前,若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可能妨碍另一方将来判决执行的举动,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可见,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诉讼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不同的是,当事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时候才应该提供担保。但是,如果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