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池的危害主要内容

简洁
2024-11-27 21: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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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997年中国轻工总会、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要求到2006年1月1日,禁止在国内生产和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电池“限汞令”发布后,我国电池企业积极革新生产工艺,改进原料配方,目前正规电池企业生产的电池已经做到不需要添加镉、铅等有害物质,并基本实现无汞化,正规商场及超市中销售的也全部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无汞电池。
废旧电池被弃入环境后,内部污染物多呈难溶状态,而污染物由内部迁移至环境或在环境中扩散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特别是汞。因此,其污染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有关专家学者的风险评价研究结果显示,废旧电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污染风险处于可接受程度。日本福冈大学曾针对填埋过程中废电池内汞的迁移规律进行了长达15年的科学研究,结果显示随渗漏液迁移的汞量仅占汞总量的0.08-0.1%,通过大气扩散的汞量仅占汞总量的0.05-0.1%。国内外均无废旧电池造成严重污染的报道或科研资料。废旧一次性干电池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远不像宣传中所说的那样严重。
目前,国外绝大多数国家更注重限制电池中的汞含量,并不实行强制回收。如美国已将废旧电池从列入危险品管理改为按普通固体垃圾处理,欧盟虽然制订了有关废旧电池收集的指令,但其中收集率及完成期限也并非强制性指标。原因一是电池实现低、无汞后,对环境的影响很小;二是废旧电池中虽然含有锰、铁等可回收利用资源,但现有处理工艺成本较高,处理过程往往需要耗用更多的水电、人工等资源,缺乏经济可行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利用废旧电池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的活动纳入优惠政策中。即便如此,仍不能有效解决处理企业亏损经营。
因此,在借鉴国外做法并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5部委于2003年联合下发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性电池。此外,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于2016年6月联合下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家庭源危险废物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广大市民群众可以将废旧电池分散投入到正式的生活垃圾收集箱,与生活垃圾一起进入我市的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