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个财产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房产的归属权,是房屋产权的登记人,如果登记人不属于离婚的当事双方,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二,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双方同意离婚 可共同协商财产 孩子归属 如一方不同意 男方可起诉到当地区 县一级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孩子一般一人一个 财产平分 双方根据各自情况法院判决抚养权 有经济能力高一方有义务补贴另一方 当一方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经济能力 另一方应对孩子小一方付月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费
每人分10万,儿子一人一个。
一人一半啊